三種主要審判制度
臺灣審判制度的改革,是以其他國家的審判制度為借鑒。世界上的主要審判制度可以分成三種:專業法官制、混合法官制、陪審團制。首先,在專業法官制中,法官由受過專業法學訓練、擁有經認定資格者出任,全權判斷被告有無過失、若有過失應如何裁罰。德國絕大多數的刑事審判採取此制度,而這同時也是臺灣現行的審判制度。其次,在混合法官制中,審判團(the bench)由專業法官與數名非專業法官(lay judges)共同組成,協議決定被告有無過失、若有過失應如何裁罰。非專業法官的人選,可能來自地方議會議員、專責委員會推薦的社會人士等等。德國部分重罪的刑事審判採取此制度。最後,在陪審團制中,人數眾多的陪審團(jury)負責判斷被告有無過失,專業法官則在有過失時決定裁罰方式。陪審員的人選,一般都是來自隨機選取的公民。美國的民事與刑事審判均採用此制度。
我國司法院提出的「觀審制」
我國司法院提出的「觀審制」,表面上企圖將審判制度由專業法官制轉向陪審團制,實際上則是一種畫虎不成反類犬的嘗試。陪審團制中,陪審員具有認定被告有無過失的權力。但在司法院創新的「觀審制」中,觀審員則只能夠和法官說說話,法官要不要聽則是看法官開心。如真理大學吳景欽教授所言,既然這跟電視直播沒有什麼重大差異,司法院又何必花費重大成本實施這種制度?如果司法院企圖以如此制度回應民間團體對於審判制度改革的訴求,我們實在不禁質疑,司法院對於民間訴求是否根本未曾給予應有的尊重。
陪審團制是最理想的制度嗎?
然而,撇開司法院的作法不談,我個人對於陪審團制仍然有所疑慮。陪審團制至少有兩個問題:首先,陪審團的判決很可能會偏袒原告。這並不是因為我們難以保證陪審員的素質,而是因為同情受害者是人之常情。當陪審員看到被害者的處境之慘,很容易生出同情心,因而偏向將過失歸咎於被告。有陪審團制度的支持者引用美國學者的研究,指出美國陪審團做出的判斷與法官做出的判斷其實少有重大差異。然而,陪審團制度在美國由憲法明確規定,實行已有兩百年。臺灣的法官與公民毫無相關經驗,即便公民並不特別偏袒原告,法官也可能無法有效引導陪審團做出合理判決。在這種情況下,陪審團能否堅守法律制度中的無罪推定等重要原則,實在不無疑慮。
其次,即便陪審團制度並不會造成初審時的判決偏袒原告,也可能會造成上訴過程中的判決偏袒被告。根據康乃爾大學學者克勒蒙特(Clermont)與艾森柏格(Eisenberg)的研究,美國上訴法院的法官對初審時的陪審團往往會抱持特定刻板印象。由於陪審員不具專業法律訓練,當初審中敗訴的被告上訴時,上訴法院法官很可能會認為陪審團冤枉了被告。結果,上訴法院法官往往做出有利被告的判決,有時便傷害了原告的權利。這類刻板印象並不易去除,在從未施行陪審團制度的臺灣,刻板印象可能更加嚴重。於是,一旦引進陪審團制度,有可能會造成初審判決偏袒原告、上訴過程中的判決偏袒被告的情形,這種潛在風險不應該被忽略。